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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朱玲瑤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悉慈 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被 告 中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坤湖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塑公司)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90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所陳 報被告中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揚公司)對其之應收帳款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0,478 元(即被告臺塑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具狀陳報被告中揚公司對其之債權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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