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鄭悉慈
- 被告
-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健男
- 被告
- 中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坤湖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塑公司)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990號強制執行事件中所陳報被告中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揚公司)對其之應收帳款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80,478元(即被告臺塑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具狀陳報被告中揚公司對其之債權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