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黃嵩晴即富鑫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黃嵩晴即富鑫工程行 一、原告與被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之商工登記資料(併敘明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及被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如該公司已解散,請向該管法院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按:提出時,請加註本件案號、股別,以免重新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