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9號
- 原告
- 黃嵩晴即富鑫工程行
上原告與被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
民國112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