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嵩晴即富鑫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黃嵩晴即富鑫工程行 上原告與被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39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48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