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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黃嵩晴即富鑫工程行

上原告與被告道極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

民國112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8,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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