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欣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泓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威發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