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即、智拓營造有限公司、李姸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姸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未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8,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並命上訴人於如主文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