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即、智拓營造有限公司、李姸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姸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清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該 裁定已於同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