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豐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95萬5,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7.76平方公尺=955,2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