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翁熒雪

上訴人
即被告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係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95萬5,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7.76平方公尺=955,2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