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7號

返還汽車停車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郭文通

上訴人即

原告
承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驊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光耀

張涵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2年度訴字第127號返還汽車停車位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28,

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