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承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志驊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陳光耀
張涵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2年度訴字第127號返還汽車停車位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28,
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即
張涵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2年度訴字第127號返還汽車停車位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28,
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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