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金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養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