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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號

返還出資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景裕

原告
江澤宗
原告
林金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郁婷律師
被告
江儀哲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間就被告出資額是否成立借名登記關係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3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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