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5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婈
- 訴訟代理人
- 黃育秋
- 被告
- 銓鎧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魏文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判決附表編號1利息到期日非清償日,顯然誤寫,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所示,爰依原告112年4月10日聲請狀,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順序 債權本金(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1 196,421元 自111年9月1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2.1850% 自111年10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0.2310%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2.3100%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4350%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4月10日止 0.2435% 自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870% 2 424,994元 自111年9月21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2.1850%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0.2310%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2.3100%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2月7日止 0.2435%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2年2月7日止 2.4350% 自112年2月8日起至112年4月20日止 0.3435% 自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4350% 自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6870% 合計 621,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