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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呂明龍

原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訴訟代理人
羅時雍
訴訟代理人
朱崇佑律師
被告
吳維倫即惠斯特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因被告已給付部分報酬,為確認原告請求金額,應再開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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