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呂明龍
- 當事人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吳維倫即惠斯特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號 原 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訴訟代理人 羅時雍 朱崇佑律師 被 告 吳維倫即惠斯特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因被告已給付部分報酬,為確認原告請求金額,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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