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1號
- 原告
-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淑燕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忠
- 被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高雄場區
- 法定代理人
- 劉雅魁
- 訴訟代理人
- 尤挹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標無效及撤銷決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60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2月8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