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決標無效及撤銷決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蘇淑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高雄場區、劉雅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1號 原 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 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高雄場區 法定代理人 劉雅魁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標無效及撤銷決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60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2 年2月8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