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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8號

給付維修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健晟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林家聖即新立達機械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7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2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2月20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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