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林登憲、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瑋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林登憲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瑋旂 訴訟代理人 謝翔進 鄭憲聰 陳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9,844元之本息,復於同年5月22日具狀為訴之追加,請求反訴被告給付450,760元之本息。反訴原告依其請求之金額450,76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其僅繳納1,880元,不足3,080元,茲 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第一審反訴裁判費3,0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