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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許慧如

反訴被告
即原告
林登憲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瑋旂
訴訟代理人
謝翔進

鄭憲聰

陳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9,844元之本息,復於同年5月22日具狀為訴之追加,請求反訴被告給付450,760元之本息。反訴原告依其請求之金額450,76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其僅繳納1,880元,不足3,08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第一審反訴裁判費3,0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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