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林登憲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珍律師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瑋旂
- 訴訟代理人
- 謝翔進
鄭憲聰
陳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提起反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9,844元之本息,復於同年5月22日具狀為訴之追加,請求反訴被告給付450,760元之本息。反訴原告依其請求之金額450,76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其僅繳納1,880元,不足3,08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第一審反訴裁判費3,0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