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登憲、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瑋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登憲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瑋旂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謝翔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就被告抗辯兩造間於民國110年8、9月所為文旦交易之性質屬代銷契約之衍生費用 仍有後列事項待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6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二、兩造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20日內具狀彙整下列事項: ㈠兩造於110年8、9月間各次進行文旦交易之日期及各次交易 之數量。各次交易中如有區分外銷、內銷,請分別敘明外銷、內銷之數量。 ㈡因被告抗辯兩造間之交易為代銷契約,請被告就「各次交易」按內銷、外銷分別記載各次交易之「文旦紙箱費用」、「包裝費用」、「出口相關費用(即被告書狀所指之關 稅及船運費)」(因被告所指之關稅及船運費不僅該2類費 用,請被告須指明各項費用之名目及金額) 、「陸上運費」、「廢棄物處理費」之發生日期及金額,並載明各次交易之銷售地點及銷售對象,以及註明被告所引用之證物出處(如為被告先前已提出之證物請標明頁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