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王秀萍、Unifield Resources Pte Ltd、TEE MENGFEE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Unifield Resource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TEE MENGFEE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112年8月3日送達被告法定代理 人位在高雄市三民區之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73頁),而生送達之效力,又自翌日(即同年月4日)起算20日上訴不變期間、2日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於同年25日即屆滿。上訴人遲至112年8月2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有本院收狀章戳印文可據,其上訴已逾20日上訴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