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成泉 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王鈺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雯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