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翁熒雪
- 法定代理人黃成泉
- 被告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全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泉 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鈺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雯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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