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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薛勝鴻
原告
薛富穗
原告
陳慧蓁
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鄭芳敏
被告
長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姿蓉
訴訟代理人
謝大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3月1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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