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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許慧如

原告
立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語彤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奕辰
被告
李靜如即凱笠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肆佰零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零肆拾柒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四項後段關於「……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肆佰零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零肆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434號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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