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趙耕毅、昱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潘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9號 原 告 趙耕毅 被 告 昱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49條前段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昱翔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1,832元,依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公司送達地址及本院依職權查 詢之被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大寮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