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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楊凱婷

上訴人
即原告
祥閎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建安鋼鐵有限公司、張松在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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