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祥閎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俊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建安鋼鐵有限公司、張松在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4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建安鋼鐵有限公司、張松在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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