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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預算分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蕭承信

  • 當事人
    洪銘宏鄭承源周勝煌鄭承庭周鈺紋王宏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銘宏 鄭承源 周勝煌 鄭承庭 周鈺紋 王宏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展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預算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數額分別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慧雯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洪銘宏 62,304元 1,500元 2 鄭承源 86,378元 1,500元 3 周勝煌 131,108元 2,160元 4 鄭承庭 180,008元 2,985元 5 周鈺紋 306,262元 4,965元 6 王宏德 52,020元 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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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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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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