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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謝文嵐

  • 當事人
    許太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許太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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