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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號

返還消費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許太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具體敘明係基於何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款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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