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玖發園藝有限公司、陳柏翰、張鎰䜢即福庭農特產品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玖發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鎰䜢即福庭農特產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2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