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蔡孟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蔡孟錡 蔡曜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明諺 陳旻沂律師 被 告 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 被 告 吳順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系 爭土地價值減少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