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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捷羽

原告
蔡孟錡
原告
蔡曜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被告
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
被告
吳順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系爭土地價值減少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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