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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李俊霖

聲請人即

被告
呂宜蓁即五宜洋行
被告
慶玲寰天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寰
原告
楊莉莉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呂宜蓁即五宜洋行聲請意旨略以:住居所在高雄市前鎮區,為便於出庭應訊,爰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語。

二、惟按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返還之不動產為坐落高雄市○○區0000○號建物,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本院有管轄權,是呂宜蓁聲請移轉管轄,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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