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8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呂宜蓁即五宜洋行 被 告 慶玲寰天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寰 原 告 楊莉莉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呂宜蓁即五宜洋行聲請意旨略以:住居所在高雄市前鎮區,為便於出庭應訊,爰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語。 二、惟按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返還之不動產為 坐落高雄市○○區0000○號建物,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 00號房屋,本院有管轄權,是呂宜蓁聲請移轉管轄,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