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8號
聲請人即
- 被告
- 呂宜蓁即五宜洋行
- 被告
- 慶玲寰天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孟寰
- 原告
- 楊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洪天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呂宜蓁即五宜洋行聲請意旨略以:住居所在高雄市前鎮區,為便於出庭應訊,爰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語。
二、惟按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返還之不動產為坐落高雄市○○區0000○號建物,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本院有管轄權,是呂宜蓁聲請移轉管轄,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