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代工合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金順昌老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黃文富、廣奇食品有限公司、鍾榮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2號 原 告 金順昌老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富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廣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英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工合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宣判。按法院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關於黃張華以兩造公司法定代理人身 分成立之代工契約及二車輛買賣契約是否得原告本人之同意乙節,認有部分應再予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2月17 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到院,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㈠請被告說明原告公司係由何人於何時、何地、以何等方式同意黃張華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兩造締結代工合約、車牌號碼0000-00號及ZG-6992號等二車輛之買賣契約,並請提出佐證證據。㈡請兩造說明兩造間於106年6月28日就上開二車輛締結買賣契約之時,該二車輛之市價為若干元,及提出佐證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