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2號

確認代工合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許慧如

原告
金順昌老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富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告
廣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英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工合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宣判。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關於黃張華以兩造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成立之代工契約及二車輛買賣契約是否得原告本人之同意乙節,認有部分應再予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2月17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到院

,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㈠請被告說明原告公司係由何人於何時、何地、以何等方式同意黃張華以法定代理人身分為兩造締結代工合約、車牌號碼0000-00號及ZG-6992號等二車輛之買賣契約,並請提出佐證證據。

㈡請兩造說明兩造間於106年6月28日就上開二車輛締結買賣契約之時,該二車輛之市價為若干元,及提出佐證證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