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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郭文通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李淑君
被告
宇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蔡國讚
被告
蔡勝發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2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宇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宇灝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22日,邀被告蔡國讚、蔡勝發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借款金額(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借款期間、分期清償本息日期、借款利息如附表所示,另並約定:第1筆借款之利息依中華郵政二年期浮動利率加2.055%計算(目前合計為年率3.65%計息)計算,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第2借款之利息依中華郵政二年期浮動利率加2.055%計算(目前合計為年率3.65%計息),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第3借款之利息依TAIBOR利率定期浮動加2.67%計算(目前合計為年率4.16311%),嗣後隨TAIBOR利率定期浮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第4筆借款之利息依TAIBOR利率定期浮動加2.67%計算(目前合計為年率4.16311%),嗣後隨TAIBOR利率定期浮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並均約定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宇灝公司自112年4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即已喪失期限及分期償還之利益,借款視同全部到期,總計被告共尚積欠原告1,174,985元之本金,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蔡國讚、蔡勝發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系爭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款總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利率表、借款往來交易資料明細表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之債,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揭示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七百四十五條關於先訴抗辯權之權利。」,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被告宇灝公司向原告借款,並由被告蔡國讚、蔡勝發擔任連帶保證人,及被告尚積欠原告上開借款餘額未清償等事實屬實,業見上述。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貸金額 債權本金 (及請求金額) 借款日及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630,000 157,500 110/1/22-113/1/22 自112/4/23起至清償日止 3.65% 自112/4/23起至112/10/22止 自112/10/23起至清償日止 70,000 17,485 110/1/22-113/1/22 自112/4/23起至清償日止 3.65% 自112/4/23起至112/10/22止 自112/10/23起至清償日止 850,000 850,000 112/3/16-112/9/15 自112/4/17起至清償日止 4.16311% 自112/4/17起至112/10/16止 自112/10/17起至清償日止 150,000 150,000 112/3/16-112/9/15 自112/7/17起至清償日止 4.16311% 自112/7/17起至113/1/16止 自113/1/17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17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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