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歡樂全球國際有限公司、羅立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歡樂全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立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薏分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