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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楊捷羽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姿婷
即原告
王禎筠
即原告
王文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其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協同就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按原判決附圖及附表二為分割登記之部分聲明不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8,544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因分割合計取得面積381.76㎡×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9400元/㎡=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56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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