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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饒佩妮
  • 法定代理人
    陳世峰

  • 原告
    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厚環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上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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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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