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
    蘇欽章

  • 原告
    蘇欽德蘇吳專
  • 被告
    高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欽德 蘇吳專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蘇欽德、蘇吳專之上訴利益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之收入總額計算,分別為新臺幣(下 同)5,670,000元及1,584,000元,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101,758 元及30,154元,而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應暫免徵 收三分之二金額,是本件上訴人蘇欽德、蘇吳專應分別繳納裁判費33,919元及10,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林慧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