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昶燁

上訴人
即原告
曾吳美羚
即原告
曾奕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曜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遵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為新臺幣(下同)58,186,040元(計算式:(485.49㎡+21.99㎡+108.02㎡+349.9㎡+1,727.06㎡+2,597.18㎡)×公告土地現值11,000元/㎡=58,186,040元),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85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