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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張琬如

上訴人
即被告
山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林秀麗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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