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 原告
- 凱昇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智偉
- 訴訟代理人
- 邵允亮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倍豪律師
- 被告
- 林柏彰(兼孫英美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錦宏(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秀琴(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 被告
- 林秀真(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 被告
- 孫慈璘(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 被告
- 孫子晴(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凱富律師
- 被告
- 鈺發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孫清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剛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岳龍律師
- 被告
- 謝國安
- 訴訟代理人
- 江雍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宣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大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宏鑫律師
- 被告
- 蔡育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