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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翁熒雪

原告
凱昇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智偉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被告
林柏彰(兼孫英美之繼承人)
被告
林錦宏(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被告
林秀琴(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被告
林秀真(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被告
孫慈璘(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被告
孫子晴(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被告
鈺發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清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律師
被告
謝國安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宣喻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大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宏鑫律師
被告
蔡育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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