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雅晨
- 訴訟代理人
- 郭俊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鄭洪麗花與被告吳順明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72條第1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鄭洪麗花與被告吳順明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72條第1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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