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號
- 原告
- 楊蔡美雲
- 原告
- 楊麗甄
- 原告
- 楊靜敏
- 原告
- 楊惠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代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奕豪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淯琳律師
- 被告
- 楊昆城
- 被告
- 王育靖
- 被告
- 追加被告 楊婉汝
- 被告
- 楊有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馬健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權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淑琴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主張被告楊昆城未履行兩造間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其法律效果及原告是否有併為解除系爭協議書之意思等爭議,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年5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