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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返還土地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許慧如

原告
宏森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能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告
謝林秀月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因仍有部分事項待函詢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另待函覆後,再通知兩造閱卷,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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