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宏森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徐義能、謝林秀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宏森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能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 告 謝林秀月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因仍有部分事項待函詢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另待函覆後,再通知兩造閱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