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鋁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令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現金增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
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45
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
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核屬財產權訴
訟,惟無從認定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
利益,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