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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簡祥紋

上訴人
即原告
潭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紀玉真

盧進享

紀麗珍

莊楊淑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877,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1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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