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林昶燁
- 原告郭啓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啓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慧芹、徐宏全、豐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林嵐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11,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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