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劉耀崇
- 聲請人
- 黃愽道
- 聲請人
- 許祐愷
- 聲請人
- 許祐瑋
- 聲請人
- 林育靜
- 聲請人
- 柳麗蘭
- 聲請人
-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鏡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育盛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聖諺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1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
1年度司催第370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
3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
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2年1月10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
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4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股 東 姓 名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001 劉耀崇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5 股票 1 110,000 002 黃愽道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1 股票 1 60,000 003 黃愽道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2 股票 1 50,000 004 許祐愷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7 股票 1 50,000 005 許祐瑋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8 股票 1 35,000 006 林育靜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6 股票 1 75,000 007 柳麗蘭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4 股票 1 20,000 008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3 股票 1 30,000 009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9 股票 1 40,000 010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股票 1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