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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郭文通

聲請人
劉耀崇
聲請人
黃愽道
聲請人
許祐愷
聲請人
許祐瑋
聲請人
林育靜
聲請人
柳麗蘭
聲請人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鏡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複代理人
周聖諺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1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
    1年度司催第370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
    3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
    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2年1月10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
    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 年4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股  東  姓  名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001 劉耀崇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5 股票 1 110,000 002 黃愽道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1 股票 1 60,000 003 黃愽道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2 股票 1 50,000 004 許祐愷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7 股票 1 50,000 005 許祐瑋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8 股票 1 35,000 006 林育靜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6 股票 1 75,000 007 柳麗蘭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4 股票 1 20,000 008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3 股票 1 30,000 009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9 股票 1 40,000 010 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股票 1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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