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許家菱

聲請人
陳文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2年2月8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2年2月1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2年5月22日聲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93ND0000000 股票 150 150,000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93ND0000000 股票 10 10,000 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 股票 1 732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