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家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被竊,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2年4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 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2年7月7日為止已 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1 寬興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張家銘 第一銀行路竹分行 00000000000 空白 空白 PB0000000 2 寬興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張家銘 第一銀行路竹分行 00000000000 空白 空白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