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琬如

聲請人
融禾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3月1日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帳號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麥仁華 上海銀行  北高雄分行 融禾設計有限公司 12369 160,000元 111年11月10日 NKH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