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王碩禧
- 原告李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李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2年 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6月6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8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8張無效等語 。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8張,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6月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000000 0 股票 1 31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 ND 0000000 0 股票 1 100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D 0000000 0 股票 1 100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000000 0 股票 1 17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000000 0 股票 1 602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000000 0 股票 1 381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000000 0 股票 1 293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0000000 0 股票 1 692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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