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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保任

聲請人
劉歡心即劉子祥之繼承人
聲請人
兼訴訟代理
聲請人
人 劉宗信即劉子祥之繼承人
聲請人
蔡麗英即劉子祥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及

上三人送達

代收人 劉宗明即劉子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劉子祥持有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21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劉子祥所有,劉子祥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聲請人四人,均未為拋棄繼承。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於112年4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同年5月17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該裁定於同年5月2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同5月26日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同年6月6日公告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劉子祥之死亡證明書、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印鑑證明及本院網站公告全文為證,且系爭股票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起號 股票號碼迄號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020 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87ND0000000 股票 20 20,000 021-022 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88ND0000000 股票 2 2,000 023-079 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91ND0000000 股票 57 57,000 080-289 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92ND0000000 股票 210 210,000 290-290 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92NX0000000 股票 1 635 291-420 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 94ND0000000 股票 130 130,000 421-421 微妙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 97NX0000000 股票 1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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