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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許慧如

聲請人
弘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
    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支票確係伊
    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未載受款人,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
    執票人,乃票據權利人,聲請人於112年2月24日在其公司登
    記地遺失系爭支票等情,有系爭支票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岡山分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附於本院112年度司
    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卷宗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卷宗核閱屬實。系爭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聲請人於112年6月8日具狀聲請
    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已於同年月20日
    公告等情,有本院網站公告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19頁)
    ,並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0日屆滿,是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1 順聯螺帽有限公司湯李敏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 00000000000 539,071元 民國112年3月18日 AJ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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