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蔡秋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蔡秋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9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邱眞理所有,嗣邱眞理死亡,由聲請人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 於112年6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股票 1 250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股票 1 187 00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股票 1 14 004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股票 1 72 005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股票 1 228 006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股票 1 52 007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股票 1 36 008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股票 1 36 009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股票 1 37